其他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6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督办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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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信访局 | 承办机构 | 市信访局 |
实施对象 | 行政机关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