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5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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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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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地震局 | 承办机构 | 市地震局 |
实施对象 | 单位、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