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5803

权力事项名称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地震局 承办机构 市地震局
实施对象 建设工程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