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58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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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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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地震局 | 承办机构 | 市地震局 |
实施对象 | 单位、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