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4058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地震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8年8月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五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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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地震局 | 承办机构 | 市地震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