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4058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200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第四十五条 对在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下列单位、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为抢救人员或者保护国家、法人、公民的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及时排除险情,防止危害扩大,成效显著的;(三)及时报告地震预警信息、地震异常信息、地震灾情信息,对地震预警或者应急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对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的物资、设备供应成效显著的;(六)在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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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地震局 | 承办机构 | 市地震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