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4058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国务院令第172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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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地震局 | 承办机构 | 市地震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