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55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档案移交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三条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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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档案局 | 承办机构 | 市档案局 |
实施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