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7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企业和个人虚报、冒领、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从中非法获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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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四条:企业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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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财政监督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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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