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703
权力事项名称 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

财政监督局

实施对象 单位和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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