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7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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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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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财政监督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计人员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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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