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705
权力事项名称 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实施主体 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

财政监督局

实施对象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计人员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