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709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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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修订)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0年通过,200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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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财政监督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计人员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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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