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712
权力事项名称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事业国有资产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实施主体 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

财政监督局

实施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