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71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事业国有资产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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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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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财政监督局 |
实施对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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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