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6017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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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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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政府采购中心 |
实施对象 | 企业、公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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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