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6017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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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3.《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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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事业资产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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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