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405801
权力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三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管理。二十四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代扣办法由省和设区的市分别另行制定;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代收;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就业服务机构缴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征收总额的5%为省级收入,于当年征收期内通过规定的征收渠道上缴省级财政,作为省级调剂金统筹使用。

实施主体 市残疾人联合会 承办机构 市残疾人联合会
实施对象 滕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滕各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各类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具体可参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设区的市及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