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077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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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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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