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077
权力事项名称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

实施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