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0202057 | ||
权力事项名称 | 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碑石、界标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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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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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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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