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056 | ||
权力事项名称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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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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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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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