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2036
权力事项名称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1998年1月施行)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实施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办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