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2340 | ||
权力事项名称 |
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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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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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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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城管局 | 承办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滨湖镇规划区内,该项权力已下放到滨湖镇,以镇政府名义行使)、环卫处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收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四十七条、《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收费标准: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每吨收取17元费用。其中,不需要管理部门运输和提供消纳场所的,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按3元每吨收取处置费用;对需要提供消纳场所的,按5元每吨收取处置费用。对需要管理部门运输和提供消纳场所的,在收取处置费用的基础上,加收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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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