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1002339
权力事项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实施主体 市城管局 承办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鲁价费发[1998]383号、鲁价费发[2002]264号、枣价费发[2004]111号、枣价费发[2008]72号。

《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收费标准:(一)城市居民(含辖区内的临时住户),每户每月征收5元。

(二)城市建成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临时工、季节工),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每人每月征收3元,由单位负责交纳。

(三)城区建成区内有关行业垃圾处理费(本条内各项不得重复收取):

1.城区建成区内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按餐厅和操作间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实有床位的50%每天每床1元,由经营者交纳。

2.城区建成区内的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工业品市场按营业面积计收:5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0.3元;1001-3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0.2元;300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05元,由经营者交纳。

3.沿街经营性门市,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元,由经营者交纳。

4.各类固定摊点和流动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由经营户交纳。集贸市场、单位管理的停车场和主次干道单位门前(以路沿石为界),按每月每平方米0.2元,由业主或经营者交纳。

(四)营运车辆:出租车每车每月2元;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每车每月10元;2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月 20元;货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元。

(五)卫生有偿服务费(本条内各项内容,提供服务方能收费):

1.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每吨21元;由产生垃圾者交纳(市政道路工程用渣土和外运渣土除外)。

2.经批准收费的公厕,每人每次一类公厕0.3元,二类公厕0.2元;城区建成区单位旱厕,每个蹲位每月收取保洁费30元(居民小区内旱厕不收费)。

3.城区建成区粪便清运费每吨50元(居民小区除外)。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