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905301
权力事项名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对象 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否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