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9057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事活动的监督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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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编办 | 承办机构 | 市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滕州市辖区内事业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