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501-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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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安监局 | 承办机构 | 安监局 |
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