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502-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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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安监局 | 承办机构 | 安监局 |
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