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904501
权力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7月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 号)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5.《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四、关于证书办理问题2、审查合格并决定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安监局为其打印证书,并将企业名单汇总,填写许可证用印审批表报省安监局承办处。”

实施主体 市安监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安监局

实施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