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5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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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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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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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安监局 | 承办机构 |
安监局 |
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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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