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5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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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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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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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安监局 | 承办机构 |
安监局 |
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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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