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510 | ||
权力事项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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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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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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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安监局 | 承办机构 |
安监局 |
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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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