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511
权力事项名称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实施主体 市安监局 承办机构

安监局

实施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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