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518
权力事项名称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主体 市安监局 承办机构

安监局

实施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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