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8045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的行为实施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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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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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通过,2009年4月1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通过,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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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安监局 | 承办机构 |
安监局办公室、预警救援指挥中心、职业健康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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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