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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公有住房出售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综合审查科、房价评审科
共同实施部门: 市国土局、房管局 联系方式: 5572647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存量公有住房出售解决房改遗留问题的通知》(滕政办发[2010]85号)第一条“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无论是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且符合购房条件的现住户出售。”

事项主要内容:

目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对象:租住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

流程: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市住房保障综合服务大厅提出公房房改申请,领取房改申请表格并完善签章手续后报市住房办审核,经面积测绘、价格评估后,办理购房款和住宅维修资金缴交手续,领取不动产登记证。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