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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补差)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补差)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综合审查科
共同实施部门: 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 5572647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枣政发[1998]97号文做好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通知》(滕政发[1999]3号)第三条:“对1998年年底前未享受过房改售房或集资合作购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虽已享受政策性优惠住房,但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标准的干部职工,按照枣庄统一规定计算住房补偿”

事项主要内容:

目的: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实现货币化分配,促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户需求。

对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流程:职工向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住房办提出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补差)申请,领取相关申请审批表格并完善相关签单手续。住房办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货币化分配条件的予以批准。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