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应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第二十条 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第二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接到保修金使用建议书或使用申请后,经核实符合使用保修金政策的,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选择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应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了相应的保修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退还开发企业相应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