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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使用、退还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使用、退还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财务科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0632-5585906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应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第二十条 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第二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接到保修金使用建议书或使用申请后,经核实符合使用保修金政策的,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选择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应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了相应的保修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退还开发企业相应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额。

事项主要内容:

1、交存: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的标准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保修金。

2、使用:物业主管部门接到保修金使用建议书或使用申请后,经核实符合使用保修金政策的,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选择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3、退还:开发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了相应的保修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退还开发企业相应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额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多层建筑:住宅楼36.9元/㎡,综合楼44.7元/㎡;

小高层建筑:住宅楼52.8元/㎡,综合楼71.2元/㎡;

大高层建筑:住宅楼71元/㎡,综合楼89元/㎡

收费依据:

枣庄市住建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物业质量保修金。(一)依据枣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发布枣庄市市区2015年度建筑工程造价指标的通知》(枣住建价字[2016]11号)公布的2015年度建筑工程造价指标,确定我市物业质量保修金具体交存标准为:1.多层建筑:住宅楼:36.9元/㎡、综合楼:44.7元/㎡;2.小高层建筑:住宅楼:52.8元/㎡、综合楼:71.2元/㎡;3.高层建筑:住宅楼:71元/㎡、综合楼:89元/㎡。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