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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活动的监管指导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对物业活动的监管指导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物业办
共同实施部门:  街道物业办 联系方式:

0632-5661890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11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37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项主要内容:

对包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在内的相关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1、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3、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物业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