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枣庄市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字[2015]39号):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