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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物业办
共同实施部门:

财政局

联系方式:

0632-5585906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枣庄市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字[2015]39号):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事项主要内容:

1、交存: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向市物业主管部门(财政专户)交存维修资金。

2、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多层56元/㎡;

小高层79元/㎡;

大高层94元/㎡

收费依据: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十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关于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滕物管字[2010]15号)多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6.00元;7-11层小高层建筑(含7层以下带电梯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9.00元;12层以上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4.00元。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