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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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