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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备案办公室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5890269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事项主要内容:

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