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2012年7月施行)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