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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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通过)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广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试行)的通知》(2014年5月12日滕住建字[2014]17号)第一条: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指导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第二条:我市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滕州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及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目的: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依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
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办理入网手续,凭《滕州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及信息化管理系统》入网申请表配备电子秘钥。明确专人负责录入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楼盘等基本信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
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