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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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17年1月6日鲁建房字[2017]1号)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目的: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流程: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