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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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通过)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转让,预售商品房转让的,买受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滕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日滕住建发[2013]33号第三条: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业务的办理。第六条: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予办理外,原则上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业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大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力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遏制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投机炒房等违法违规活动。
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
流程: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共同到场,持相关材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条件的,收取材料进行办理。
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