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车库(位)售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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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3月10日滕政发[2017]2号)第七条:未按要求配售配租车库(位)的不予受理预售许可。《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售租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3月9日滕住建发[2017]7号)第一条:滕州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出售和出租适用于本通知。
目的: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的出售、出租行为,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周边车辆乱停,乱放造成的城市拥堵问题。
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求:新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库(位)配售、配租率应达到100%,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20%;在建未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库(位)配售、配租率应达到100%,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20%;建成已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库存车库(位)出租比率不得低于30%。
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