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2年7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执行,鲁建发[1999]45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关合法证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是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开发项目经营权的法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