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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经营管理科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5577328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1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通过)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事项主要内容:

目的: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业主临时公约;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