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业主临时公约;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