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市房地产管理局

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公房修缮养护)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公房修缮养护)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公房管理所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13561180685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枣庄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枣政发【1987】61号)第二十五条 房产所有权人对所管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编制维修计划,搞好维修养护,保持房屋主体结构牢固,装修设备完好,使用安全。对危险房屋,严重破漏房屋,要及时组织维修或翻建。
事项主要内容:  

目的:加强城镇公有房产的管理,确保全市公房完好,使用安全。

服务对象:全市直管公有房屋

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受理;(三)现场勘察核实;(三)组织修缮。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