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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公房租金减免)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公房租金减免)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公房管理所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13561180685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滕政办发【2001】2号)提高租金后,对社会救济户、优抚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凭民政部门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家庭、下岗职工凭劳动部门证明,其住房规定面积以内部分新增租金由产权单位减免;对尚未购房的离退休职工、未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经房改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老红军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
事项主要内容:  

目的:加强城镇公有房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救济户、优抚户等公房承租户的合法权益。

服务对象:全市公房住户

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受理审核;(三)报市住房办复核审批;(四)按审批后的租金标准办理。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