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枣政发【1987】61号)第九条凡承租直管公房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承租手续,领取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目的:加强城镇公有房产的管理,保障公房承租户的合法权益。
服务对象:全市公房住户
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受理审核;(三)办理公房租赁使用证;(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