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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公房租赁证办理)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公房租赁证办理)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公房管理所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13561180685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枣庄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枣政发【1987】61号)第九条凡承租直管公房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承租手续,领取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事项主要内容:  

目的:加强城镇公有房产的管理,保障公房承租户的合法权益。

服务对象:全市公房住户

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受理审核;(三)办理公房租赁使用证;(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